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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債 務 人 張培娜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培蓉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淑安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陳張淯詅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培婷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文旗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文將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朱俊銘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張麗芬即張國義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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