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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7號
債 權 人 傅致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芷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先行代墊酒水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發票或收據簽收單、代墊契約書影本、酒水貨款之釋明)㈡請求金額515530元之計算方式。
(證物所附交易明細畫線部分之金額總和與聲請狀所載總和不符)㈢提出所附證物交易明細畫線部分之轉入帳號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因每筆轉入帳號不致相同,為不同帳號)㈣提出債務人廖芷琳(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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