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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
債 權 人 胡江秀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宜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113年度偵字第9670號起訴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150,500元是否正確?並陳報請求金額150,5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其中50,500元之請求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因狀內僅附10萬元之匯款收據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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