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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代理人陳彥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永程即冷吱吱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冷吱吱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㈡確認債務人吳永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名稱與身分證字號不符,無法特定請求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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