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328,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千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自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