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38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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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連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859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839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8592。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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