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408,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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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志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林志懋於民國98年6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三)相對人林志懋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136元整,及自民國10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四)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413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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