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413,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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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本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0年06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起於110年06月15日至117年06月15日止,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12月15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計算之利息(證二)(113年04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12.78%)。

(三)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03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起於111年03月17日至118年03月17日止,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9月17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2%計算之利息(證二)(113年04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9.78%)。

(四)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及第十六條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三)。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合計837,887元【其中本金合計716,629元(434,554元及282,075元),緩繳息合計121,258元(80,732元及40,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二份。

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份。

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二份。

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554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3年04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14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 001 新臺幣434,554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3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4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1 新臺幣434,554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4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 002 新臺幣282,075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 002 新臺幣282,075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三六 002 新臺幣282,075元 洪本陸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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