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王志峰(住○○市○○區○○○路0號11樓之6)」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