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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債 權 人 江天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婕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借款日期究為「103年5月15日」或「113年5月4日」?(因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與狀附借據簽立日期103年5月15日不相符)。
㈡提出雙方約定從113年6月15日開始每月最少還款貳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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