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6號
債 權 人 宸揚建材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承旻即承凱輕鋼架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具狀列宸揚建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承凱輕鋼架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