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579,202407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
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陳彥良
代理人李黛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歐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歐政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