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9136,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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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36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蒂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蒂卡於民國112年4月2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之明細內容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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