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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
債權人譚佳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請求
原因事實債務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日向債
權人借款2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2張借
據之借款人為「戴瑋珊」不符)確認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張借據所載「無息借款」不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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