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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5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OO即陳心棣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被繼承人陳心棣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心棣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心棣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本件如對陳心棣之繼承人請求,請確認對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陳心棣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請具狀更正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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