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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OO即鄭宇榮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OO即鄭宇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鄭宇榮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陳報遺產清冊及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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