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296,2024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96號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債務人李昀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另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昀晏、江宇卿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顯示債務人江宇卿係在代理人欄位簽名,是否同意負連帶清償責任尚有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江宇卿為連帶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所載內容,江宇卿係於代理人欄位簽名,顯示其係以李昀晏之代理人身分,代理李昀晏為法律行為,亦即其非契約當事人甚明,且該申請書未載明代理人應就使用行動電話費用負連帶清償任,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江宇卿之請求顯無理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