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462,2024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
債  權  人  李信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所附證物債務人為廣鑫實業有限  公司。

㈡補正支出一樓電費新臺幣18889元及二樓電費新臺幣435元之電費收據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