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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
債 權 人 李源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文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得對相對人許文銜請求181,75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借款金額僅有150,000元,又法院之執行金額計算書僅依抵押權人陳報列計債權額,無從釋明確有債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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