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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熊治華
債 務 人 蕭惠方即蕭游含笑之繼承人
蕭麗琴即蕭游含笑之繼承人
蕭麗珠即蕭游含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游含笑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已計算未償還之利息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違約金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游含笑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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