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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債 權 人 陳泰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仲薇、楊威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55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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