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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4號
債權人林淑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士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6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利息10,235元之計算式。
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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