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684,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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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4號
債  權  人  林淑君 

債  務  人  羅士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利息新臺幣10,235元部分再計算遲延利息,惟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利息10,235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就利息新臺幣10,235元再請求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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