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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9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俊隆
債務人江漢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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