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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鄧景陽即銓太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容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
聲請人請求更正增列債務人林宜蓁連帶給付,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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