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05,2024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忠源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慈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裕珅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克仁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玲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份〞是否漏載?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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