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忠源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慈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裕珅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克仁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玲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份〞是否漏載?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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