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債 務 人 楊忠源即楊吉松之繼承人
柯慈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
柯裕珅即楊吉松之繼承人
楊克仁即楊吉松之繼承人
楊玲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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