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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57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債務人康勝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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