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7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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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2號
債  權  人  張蕎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祥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柳祥鴻借款新台幣75,000元、新臺幣15,3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柳祥鴻所有。

㈡提出對話截圖Jacky為債務人柳祥鴻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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