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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2號
債 權 人 張蕎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祥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柳祥鴻借款新台幣75,000元、新臺幣15,3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柳祥鴻所有。
㈡提出對話截圖Jacky為債務人柳祥鴻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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