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77,2024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
債權人温鳳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案號113年度金字第96號,順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抑或「113年5月19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中院113年度金字第96號之完整判決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黃淑怡(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