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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
債權人温鳳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案號113年度金字第96號,順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抑或「113年5月19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中院113年度金字第96號之完整判決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黃淑怡(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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