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7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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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朝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請求新臺幣31,500元運費是否有誤?(查與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雲鼎建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全部所有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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