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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朝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陳報請求清理費用新臺幣315,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確認債權人梁清騰亦為所有權人是否亦應負擔清理費用部分金額?如是,併具狀更正請求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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