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85,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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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
債權人李曉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鉉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為新北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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