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85,20240801,1 快速前往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債權人李曉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鉉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為新北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