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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9號
債權人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葉宇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嘉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葉宇軒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號)。
㈣提出債務人邱嘉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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