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865,2024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氏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氏鳳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鄭氏鳳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