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00,2024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連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另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連翊佑於民國91年08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