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0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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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劉致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致均於民國106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3日止累計2,127,638元正未給付,其中1,999,999元為本金;

126,355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90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致均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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