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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
債權人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周水波
債務人藍樹明即周應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應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應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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