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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8號
債權人龍觀天下大樓辦公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洪岳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照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5)。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因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劉照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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