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80,202408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
債權人昇陽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曼玲

債務人IRORITA LOTIS ARELLAN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捌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並確認數額加總是否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之陳報狀並未對本金總額為相關說明,依聲請狀所請求各項目之加總僅有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故其餘金額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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