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8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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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2號
債權人陳坤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8月10日」?若為「113年8月10日」,並請敘明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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