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83,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朝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請求新臺幣31,500元清運費是否有誤?(查與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雲鼎建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全部所有權人)。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