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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
債 權 人 吳榮男
債 務 人 廖澤隆即廖本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2198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100年8月20日100,000元100年8月22日KH0000000002100年9月20日200,000元100年9月21日K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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