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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5號
債 權 人 吳珮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莉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晰之借款契約書彩色影本。
㈡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3月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狀附借據借貸迄日不相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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