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98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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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5號
債  權  人  吳珮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莉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晰之借款契約書彩色影本。

㈡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3月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狀附借據借貸迄日不相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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