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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
債權人陳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家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民國113年4月9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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