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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9號
債 權 人 曹以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龔書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曹以昇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提出債務人龔書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㈣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龔書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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