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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0號
債權人潘抒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權人工作9天工資11700元之計算方式。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6月底」?若為「113年6月底」,並請陳報確定日期及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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