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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5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代理人塗文芳
債務人薛楚縈即薛常國之繼承人
薛宇紘即薛常國之繼承人
薛靖俞即薛常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常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薛常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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