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4394,2024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94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載霆
代理人郭書妤
債務人周柏辰即周哲義


周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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