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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王信雄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王信雄因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13年1月30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3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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